共同犯罪认定与量刑
刘某某有一次在邻居家串门,正好碰上平时要好的几个朋友在商量去工厂盗窃,刘某某家有妻儿,只是听了一下,并未打算参加。刘某某后,其朋友打他手机,叫他一起去踩点,他碍于面子,就去了。案发当晚,几个同伙乘坐一辆面包车来到工厂,按照事先勘察的路线进入仓库,开始往面包车上搬运物品,刘某某参与了搬货。作案完毕后,刘某某和同伙出厂门后没有回家,其同伙要把货转至卡车运往外省市销赃后回家,刘某某跟随坐上卡车,同伙销赃完毕收款后返回,刘某某随车返回。公诉机关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,以刘某某盗窃罪共同犯罪为由建议判盗窃罪,处有期徒刑11年。顾燕辩护律师接受刘某某委托后,向一审法院提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判刘某某盗窃罪,定为从犯,处有期徒刑4年。